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田二冲、蔡生田、姚晨光:
本院受理原告武晓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田二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武晓卫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告蔡生田、姚晨光负连带还款责任。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晓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田二冲负担11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