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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4: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红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李国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到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张红民、辛三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3、利息计算至还款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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