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梦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付合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安付合的诉讼请求是:1、你公司归还原告安付合借款480000元;2、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