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石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非诉被告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平奇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和石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亚非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平奇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和石英杰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