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柳团锋:
本院受理原告祁爱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柳团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祁爱荣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柳团锋负担4300元,原告祁爱荣负担1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