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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05 15:31:4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亚伟、王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闫德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6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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