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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05 10:49: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小会:

本院受理原告候电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襄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宋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候电迎各项损失39122.09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候电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候电迎负担224元,由被告宋小会负担8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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