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会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俊桥与被告李会琴离婚;二、婚生子张家豪由原告张俊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俊桥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俊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