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胜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遂臣诉许昌市东郡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迁移新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要求许昌市东郡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二、你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