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商二圈诉被告陈小龙、黄亚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车损、鉴定费等共计157767.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