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度我院收入总计1485.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46.64万元,政法办案专款239万元。
2014年支出总计1485.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4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24万元。
(二)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485.64,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1246.6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社会法官费用、人民陪审员费用及聘用人员费用。
2、 办案支出 239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所用交通、邮寄、打印等费用。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我院“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为2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为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20.9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15.9万元。2014年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一辆,系县里统一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主要用于全院案件调解、送达、执行、巡回审判等。2014年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3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1.2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主要用于全市法院“见证网拍”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