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司松卫:
本院受理申请人谷自亮诉你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监护人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申请书中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司松卫对谷培红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谷自亮为谷培红的监护人;二、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