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军旺、姜乾亭、王刚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姜军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8974.78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12月4日的利息,按本金30000元,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自2013年12月5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8974.78元,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姜乾亭、王刚强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姜军旺、姜乾亭、王刚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