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闫丛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平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要求原、被告所生女儿闫硕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800元至成年;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