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宾: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红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7740元及违约金2800元。本案受理费4760元,由被告李红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