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5)襄法执字第500号
刘俊北、徐红玲、张宏军: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的张建中与你们民间借贷一案,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