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襄法执字第544号
赵国利: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赵国利追偿权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3.3万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申请执行费499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紫云大道分理处
户名:襄城县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帐号:16262********3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