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0-09 16:09: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高银召:
本院受理原告丁许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丁许丽与被告高银召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许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