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国营:
本院受理原告库亚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儿吕梦缘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吕飞飞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15年12月8日下午15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