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法执字第133号
河南许昌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许昌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襄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26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及执行费603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紫云大道分理处
户名:襄城县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帐号:16262********31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