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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28 17:43:05


(2015)襄法执字第207号

被罚款人:河南许昌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山头店乡寺门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许昌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河南许昌中电龙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河南许昌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罚款叁拾万元,限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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