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晓兵:
本院受理原告师遂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曹辉虎、林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师遂庚借款人民币111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曹辉虎、林晓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