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天诚福利选煤厂、襄城县昌达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襄城县天诚福利选煤厂归还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7月31日,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加罚50%计算到还清本金之日止)。2、襄城县昌达骨业有限公司、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