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英杰、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爱民诉被告石英杰、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石英杰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起计算到2015年7月8日止,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到还款之日止,被告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