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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9-18 08:49:3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英杰、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爱民诉被告石英杰、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石英杰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起计算到2015年7月8日止,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到还款之日止,被告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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