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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9-18 08:49:1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臣柱、李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粉诉被告贾臣柱、李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贾臣柱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利息19200元,按月息2分计算,本息共计139200元。自2015年8月8日起实际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李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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