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俊北:
本院受理原告孙卫平诉被告方晓定、刘俊北、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俊北、李爱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卫平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6日计算至2015年9月6日止。2015年9月7日起按本金12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刘俊北已支付原告孙卫平的利息1万元在履行时予以扣减)。被告方晓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卫平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俊北、李爱琴、方晓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