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雷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运枝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肇事车辆豫DKT852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运枝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7.55元;二、被告雷亚兵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王运枝损失共计人民币33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雷亚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