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15 16:24: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何明明诉你及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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