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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一拒执“老赖”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5-09-11 13:36:05


明有履行能力,却不执行法院判决,当起“老赖”。近日,襄城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原告樊某诉被告范某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蔡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范某赔偿原告樊某人民币115299.31元。2、被告李友平赔偿原告樊某人民币49413.99元。3、被告范某与被告李友平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12月17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范某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襄城县,同月27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襄城县法院执行。2008年2月25日襄城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范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被执行人范某有意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传唤范某均未见到其本人。2014年4月30日该院以被执行人范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范某仍分文未予履行。经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范某以59000元的价格购买奇瑞牌轿车一辆。2014年4月15日,范某将该奇瑞牌轿车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015年1月7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同年1月11日襄城县公安局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3月18日,被执行人范某迫于拒执严打压力,主动向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履行了案件款。5月19日襄城县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范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范某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取得了权力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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