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红彪(余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田新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余红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新旭借款22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余红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