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9-10 17:59: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强:

  本院受理原告颜国占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颜国占预制板款131200元。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王军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