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强:
本院受理原告颜国占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颜国占预制板款131200元。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王军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