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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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二辽诉你与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二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