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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8-31 07:50:0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金杰:

    本院受理原告余精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准予原告余精华与被告王金杰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王洛曦由原告余精华抚养,被告王金杰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王洛曦十八周岁止。从2015年10月开始执行,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从2016年起,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待王洛曦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精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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