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8-31 07:49: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白晓娜:
本院受理原告方宏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方宏业与被告白晓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宏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