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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8-01 15:25:2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孟占力、胡淑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建诉被告孟占力、胡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75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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