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素枝: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及李克军、耿晓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