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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8-25 11:14: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帅民、户延涛、户伟桥: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垒诉你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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