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朝星:
本院受理原告付艳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付艳枝在诉状中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