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7-09 15:38:2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石浩诉赵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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