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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8-19 15:29:5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茹: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峰岗支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襄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冯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峰岗支行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原告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冯茹、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峰岗支行共同负担2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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