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六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亚红的诉讼请求是:1、原告张亚红要求与你离婚;2、婚生儿子杨卓睿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杨妍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