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从各:
本院受理原告张双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且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补正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7月21日对原告张双强诉被告王从各、王帅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证,现裁定如下:
(2015)襄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7行、第13行,第3页第7行,第4页第4行,第5页第6行,第14行中的“王双强”应补正为“张双强”。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