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9-18 11:19:3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斯隆:
本院受理原告张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