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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8-05 10:48:5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现伟:

    本院受理原告艾晓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现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晓生代为履行款人民币62600.7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艾晓生负担450元,被告陈现伟负担14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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