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俊北:
本院受理原告孙卫平诉被告刘俊北、方晓定、王军强、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3%从2014年10月16日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