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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4-22 11:57: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张电民诉孙翠花(又名王敏)、梅晓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 )襄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翠花、梅晓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电民借款人民币492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孙翠花、梅晓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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