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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7-31 11:46:1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大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蕊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孙蕊蕊与被告陈大武离婚;二、婚生女陈佳涵由原告孙蕊蕊抚养,被告陈大武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7月开始执行,2015年7月1日至12月的抚养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自从2016年起,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待陈佳涵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蕊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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