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绍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亚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告胡绍伟在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40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