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长兴:
本院受理原告孙利亚诉被告孙长兴、姜广华、马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长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利亚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50万元在履行时予以扣减。被告姜广华、马广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利亚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孙长兴、姜广华、马广超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