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立众:
本院受理原告葛丽霞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葛丽霞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子刘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刘硕18周岁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